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原则。
第四条 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为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街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各部门(中心)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街道机构、职能、工作、人事信息等情况的,具体包括:
1.组织机构:单位工作职责、单位领导及分工、部门(科室)信息;
2.政策文件: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
3.规划计划:发展规划和计划总结;
4.工作信息:工作事务及其它工作信息;
5.人事信息:人事任免、招考录用及其它人事信息;
6.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报告及其它财政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审查制度
第八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第九条 本单位的公文在送主要领导签发前,应当对公文进行审核,标明该公文公开属性(机密程度)。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应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签署意见。未经签发或未经标注公开属性的一律不予复核。
第十条 非公文类信息,应由党政办提出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主要领导签批,并按公开属性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党政办需指定专门人员, 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审后,由分管领导终审后发布。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保证审核的内容具有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十三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责任
第十五条 塘汇街道各部门(中心)应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因不报、漏报、瞒报、谎报公开信息或因公开信息引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