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塘汇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塘汇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嘉兴市秀洲区塘汇路路976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6:30(冬令时),14:00-17:00(夏令时)(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3-82337723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塘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本机关)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本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1.组织机构:单位工作职责、单位领导及分工、部门(科室)信息;
2.政策文件: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
3.规划计划:发展规划和计划总结;
4.工作信息:工作事务及其他工作信息;
5.人事信息:人事任免、招考录用及其他人事信息;
6.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报告及其他财政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印象塘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塘汇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塘汇街道办事处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公开范围
1、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2、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4、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塘汇街道办事处依法受理向塘汇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塘汇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到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嘉兴门户网站或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网站上直接填写《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本机关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后,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于办公时间到塘汇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设在塘汇街道办事处主楼1号楼。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塘汇街道办事处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进行投诉、举报。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联系电话0573-82521262,传真号码: 0573-82521262 ,通信地址:嘉兴市广场路 1 号市行政中心 3 号楼,邮政编码: 314050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