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扩面的实施意见(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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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国发〔2026〕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关于全面总结自主集聚农民住房保障标志性成果的通知》、《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号)、《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嘉开管办〔2025〕8号),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扩大公租房实物保障范围,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1.本意见配合现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经开区行政区域内(城南街道、嘉北街道、塘汇街道、长水街道,以下简称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面的补充约定。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3.扩面对象享受实物保障采取分类分批集中申报、统一联审方式进行。 4.部门职责: 建设交通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扩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根据房源情况组织分批开展房源分配。 各街道负责第四类保障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统计与大数据局、公安分局、资规分局等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密切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扩面对象联审及年审核查工作。 二、扩面对象 (一)第三类保障家庭 符合现行《细则》文件规定且货币补贴在保的第三类保障家庭。 (二)第四类保障家庭 在工商注册地所属经开区的企业稳定就业或在经开区自主创业,满足一定条件的新居民家庭和本地自主集聚农民家庭。 三、保障方式 建设交通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及申请家庭实际等情况制定选房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按照家庭类别顺序开展分批分配。第三类保障家庭房源分配方式参照《细则》中第一、二类保障家庭,第四类保障家庭房源分配方式为公开摇号。 四、第四类保障家庭申请条件 第四类保障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和审核。 新居民家庭由持有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签发签注机关为“嘉兴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的主申请人,与其在经开区居住登记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 本地自主集聚农民家庭由户籍登记在经开区内村民委员会且在经开区城镇稳定就业的主申请人,与其户籍在经开区或在经开区居住登记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 离异人员的子女,其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一)就业、社保条件 主申请人与经开区用人单位(以工商注册地为准)签订劳动合同连续满1年(含)以上或在经开区注册办理个体工商户(企业营业执照)连续满1年(含)以上,同时在经开区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时需在保)。 (二)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现行《细则》中第三类保障家庭标准。 (三)住房条件和资产条件 符合现行《细则》中住房条件和资产条件。 (四)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2.申请家庭未承租嘉兴市区范围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第四类保障家庭保障程序 (一)发布通知 由建设交通局根据房源情况在经开区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选房报名通知。 (二)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庭主申请人根据报名通知的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办理,如实填写《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1.主申请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能证明夫妻、子女关系页的复印件。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司法文书) 4.就业证明。主申请人劳动合同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社保证明。主申请人申请当月(不含)的前6个月社保记录。 6.车辆价格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购买发票或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7.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 8.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提供的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和初审 主申请人居住证登记所属街道或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在申请家庭资料齐全后指导申请家庭在线上申请和资料上传。负责对《浙江省居住证》、申请家庭成员组成和是否享受农村拆迁安置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填报至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并将申请家庭资料移交给建设交通局。 (四)联审 1.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建设交通局通过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向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汇总核对信息并反馈《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由相应数据来源部门负责数据的解释和核查工作。 2.房产状况审核。资规分局负责不动产登记情况核查。建设交通局负责区内网签合同备案情况核查。 (五)公示认定 建设交通局负责公示工作。在经开区门户网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者,确定为保障对象。相关异议处置参照现行《细则》执行。 六、租金标准 第三类保障家庭参照现行《细则》租金标准文件执行。第四类保障家庭按照市场评估价执行。 七、动态审核 对第四类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建设交通局会同公安分局、资规分局等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浙江省居住证》、家庭组成、社保、住房、家庭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继续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不参加年审的家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房源清退。 八、法律责任 1.对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欺骗、隐瞒行为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违反本意见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5.本意见由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九、附则 1.本意见配合现行《细则》和现行公租房租金文件使用。如意见和租金文件有修订,按照新修订的条款执行。 2.因改革推进使得审核流程更新的,按更新后的流程进行审核。 3.本意见自2026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