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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嘉兴市元一柏庄75幢商务楼房屋标高10.47米处夹层现浇板不可实施拆除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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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嘉兴市元一柏庄75幢商务楼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进行搭建的建筑物,其中需公示的建筑物信息如下: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就上述标高10.47米处夹层现浇板是否可拆除进行了相关鉴定。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向本局递交了该现浇板的拆除可行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标高10.47米处夹层现浇板若拆除会产生扰动,损伤原结构,影响相邻原结构的安全性及使用性,条件允许情况下建议保留。 根据以上鉴定报告,本局认定房屋标高10.47米处夹层现浇板不可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将不可实施拆除的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对本局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局提出。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3日 公示期限:2025年11月13日—2025年11月27日 联系地址:嘉兴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城南路与由拳路交叉口) 联系电话:0573-82624610 关于嘉兴市元一柏庄75幢商务楼房屋标高10.47米处夹层现浇板不可实施拆除的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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