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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领取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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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9日,在嘉兴市中央公园海盐塘侧依法对一台大元牌的三相油浸式潜水电泵(型号QY 160-23-15B/1)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向你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因期限届满,上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已于2025年1月17日自动解除。 因你一直未来领取上述潜水电泵,现依法进行公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水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领取上述大元牌三相油浸式潜水电泵(型号QY 160-23-15B/1),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长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联系电话:0573—89990825 联系地址:嘉兴市长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珠庵路472号)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