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版)》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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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制定了《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做好住房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实施精准保障的通知》(浙建〔2020〕13号)、《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八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为工作要求。明确了《实施细则》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分工、供应对象、保障方式、实施原则等。 第二部分为申请条件。明确申请家庭成员均需具有经开区居民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取得嘉兴市区居民户口满一年;明确根据申请家庭收入条件将申请家庭划分为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类;明确根据申请家庭成员条件划分的五种家庭情形及三类家庭的人员申请要求;明确申请家庭纳入及不纳入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的特殊情形;明确申请家庭的货币财产、企业投资、保有车辆等资产条件。 第三部分为申请、审核程序。明确申请方式为申请家庭线下提出申请,通过“浙里办”APP线上办理,以及所需提交的申请资料;明确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明确区建设交通局联合市建设局、区资规分局等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核;明确由区建设交通局对符合申请条件家庭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部分为保障形式与程序。明确第一、二、三类家庭均可申请实物配租,并明确了选房顺序;明确第一、二类家庭可实行租金减免;明确未获得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保障家庭实行租赁补贴。 第五部分为保障标准。明确人均保障面积计算不低于18平方米,家庭保障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不超过60平方米,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住房面积;明确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参照执行文件;明确第一、二类家庭的租金减免标准;明确租赁补贴标准为第一、二、三类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分别15元、13元、10元,保障家庭月租赁补贴额=家庭可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明确了实物配租两种特殊情况的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第六部分为动态审核。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根据年审结果对已保障家庭进行动态调整;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入住及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将强制退出保障。 第七部分为法律责任。明确对违反本细则或者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部分为附则。对有关名词的换算标准、参照日期等做出进一步说明;明确不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范围。 四、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5年2月17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 解读人:肖用刚 联系方式:0573-833882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