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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5-27 10:42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加快推进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制定了《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建保函〔2024〕40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57号)、《嘉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嘉建〔2024〕14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为工作要求。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为申请条件及配租方式。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以及申请条件;明确申请方式为浙里办或者现场申请;明确配租方式分为面向社会出租和定向出租两种方式;

第三部分为房源管理要求。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需先进行项目认定并纳入“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规范管理;明确房源完成装修后方可投入运营;明确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标准的85%,年租金涨幅不超过5%;明确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第四部分为租赁管理要求。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承租人出租或用人单位整体出租;明确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定向发布招租通知;明确运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及不得发生行为;明确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终止时,要及时系统内办理变更、撤销手续;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前已承租的个人或用人单位,合同有效期内继续履行;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退出保障时可给与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明确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做好房源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五部分为退出管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遵循“总量可控、职住平衡”原则,列举了三种退出管理情形及退出后支持政策处置。

第六部分为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上市销售,不得以租代售;明确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采取措施加强处理。

第七部分为附则。明确实施期限等内容。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9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

解读人:肖永刚

联系电话:0573-83388274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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