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通知公告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公示
发布日期:2025-02-21 13:30 浏览次数:

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57号)、《嘉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

(二)基本原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原则,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要求分级管理。

(三)职责分工

区建设交通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监督检查和行业指导,牵头开展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区经济发展部负责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备案)、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要素争取和管理工作。

区财政金融部负责做好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运营管理。

区资规分局、各国资公司、市场监管、公安、税务、消防救援、各街道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二、申请条件及配租方式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是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创业就业;

2.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经开区四街道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房屋尚未交付的,在交付前视同无房;

3.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经开区四街道范围内不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运营单位应在招租公告或招租通知中细化明确申请人条件。项目投入供应半年后出租率低于80%的,应适当调整招租条件。运营单位应将制定的具体招租条件上报区建设交通局。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浙里办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可以个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三)配租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分为面向社会出租和定向出租两种配租方式。

面向社会出租是指面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定向出租是指面向本单位、本园区、本系统或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特定人群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房源管理要求

(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各类房源应纳入“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规范管理,由运营单位录入房源地址、面积、户型、租金价格等信息,并由区建设交通局审核。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在完成装修后方可投入运营。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及时将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提交区建设交通局。

(三)面向社会公开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85%的标准执行,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初次定价前,运营单位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市场租金应根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如租金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赁水平的,可不委托专业估价机构评估本项目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四)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措施确保租户的用电公平。

四、租赁管理要求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出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出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本单位员工入住。。

用人单位整体承租的,应及时向运营单位报送入住人信息及入住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配合做好合同签订、入住人条件审核、费用收缴、退租和入住人管理等工作,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转租赚取差价。

(二)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定向发布招租通知,通知中应明确申请条件、房源情况、租金价格、房屋套(间)面积、租赁期限等内容。可出租给本单位、本园区、本系统符合条件的特定人群,有多余房源的,可以面向社会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承租人或用人单位。运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面向社会出租的有关租金、房源、租赁等要求执行。

(三)运营单位可以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套、按间或者按床位出租。且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应急预警处置制度,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安全合法运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不得以高于配租方案确定的租金对外出租,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不得挑客拒租,不得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分租业务。

(四)运营单位与承租人或用人单位变更、终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在系统办理合同变更或撤销手续。

(五)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前已运营的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单位与承租人或用人单位已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履行。承租人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可要求运营单位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执行,并重新签订合同。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或入住人经审核仍符合承租(入住)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入住),每次期限不得超过5年,不再符合承租(入住)条件的,应当退出。

承租人或入住人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单位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执行。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缴纳直至腾退房屋。

(七)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八)承租人或入住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破坏或擅自装修房屋。违反上述规定的,运营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九)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使用。

五、退出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需遵循“总量可控、职住平衡”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产权单位向区建设交通局提出申请,经市级、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收回并注销项目认定书: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认定书后,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过程中,因不符合审批条件确实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因征收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的;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出租使用已超过10年未重新装修或设施设备老化严重、居住条件较差、管理落后、空置率高等情形,不适宜继续保留的;

(四)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项目退出后,不再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财政补助资金还未全部用于项目的需退回剩余补助资金;项目未出租使用的需全额退回补助资金,出租使用未满10年的需按年份比例退回。退回资金返回当地财政,并重新分配于其他符合条件项目,由区建设交通局会同财政金融部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六、监督管理要求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以租代售。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三)区建设交通局应当加强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对发现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及时责令整改、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可采取通报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暂停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责令退回财政奖补资金等措施处理。

七、本办法自2025年2月19日起试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办法》(试行).docx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