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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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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慧杰: 我大队于2023年09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经开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120号),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 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09月20日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已终止经营,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无法送达文书,且你(单位)经营者徐慧杰无法联系、无固定居所,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文书,现依法 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经开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120号),并将相关处理结果、支付凭证等书面函告我大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 视作放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大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0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