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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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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取水户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注销下列取水许可证,注销取水监测点并拆除计量监控设备,并予以公告。
自发布注销公告之日起,若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4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