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8 16:20 浏览次数:

各企业、街道、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嘉兴国际商务区管委会

2021年6月16日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对象

在我区设立的独立法人,且税收收入纳入我区财政体制的服务业企业及相关服务业机构。

二、奖励类别

(一)总部经济

(二)楼宇经济

(三)服务业大企业(平台)

(四)重点服务业行业

(五)主辅分离

(六)其他

三、奖励标准

(一)总部经济

1.对区外企业总部,在开发区内注册设立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新建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运营年度起五年内(奖励期限)年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前两年内给予区财政贡献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二)楼宇经济

4.购(租)房奖励。对新向楼宇产权方或运营管理方购买或租用投入使用的商务楼宇,且自用建筑面积达5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3年内给予一定的奖励,最多奖励3年。(1)对总部企业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给予200元/年/平方米的购房奖励或100元/年/平方米的房租奖励,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检验检测和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每平方米税收达到1200元,给予100元/年/平方米的购房奖励或80元/年/平方米的房租奖励,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40万元、20万元;(3)对于其他企业(不含房地产),每平方米税收达到1000元,给予40元/年/平方米的购房奖励或20元/年/平方米的房租奖励,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5.培育重点楼宇奖励。对单幢楼宇,首次年税收(不含房地产、金融税收)超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方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

6.对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楼宇,市区联动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方30万元、45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仅用于楼宇及配套设施提升改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其中对评上星级的重点楼宇、特色楼宇、品质楼宇或升星楼宇,按补差原则给予奖励。

7.楼宇提升改造奖励。对实施楼宇提升改造的楼宇运营管理方,经相关部门备案,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含外立面、电梯、停车设施、数字化、环保治理等基础设施改造),竣工验收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服务业大企业(平台)

8.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税收同比增长且有企业所得税的服务业企业,市区联动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9.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且有一定增幅的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等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0.服务业重点行业财政贡献奖励。对年财政贡献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等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年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限上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11.对上一年度交易额超过5亿元(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供撮合交易、科研成果转化、降本增效等服务平台的年度服务营收超过5000万元)且交易额近两年同比增速均超过30%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经相关部门审计并确认,市区联动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12.鼓励服务业企业小升规。对当年新纳入规(限)上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给予一次性6万元的奖励。升规后第一年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5%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第二年实现营业收入再增长超过15%的,再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13.对获得嘉兴市服务业十佳创新企业、嘉兴市服务业领军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市区联动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重点服务业行业

A.科技与信息服务业

14.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新建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提升改造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以上,项目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且经相关部门确认、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给予7%的一次性奖励,市区联动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15.对企业在科技、信息等行业,采用融资租赁形式新购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不含交通工具),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7%的一次性奖励,市区联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B.商贸服务业

16.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对物业全部自持的商贸流通业企业实施提升改造的,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鼓励专业市场积极培育市场经营主体,专业市场内纳统大个体经营户销售额当年度增速超过50%的,给予该专业市场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18.对新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专业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省重点市场、诚信市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省“五化”市场创建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C.文创旅游业

19.经相关部门备案,新建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旅游饭店项目,项目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的,经主管部门确认,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给予3%的一次性奖励,市区联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经相关部门备案,对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饭店提升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审计的,经主管部门确认,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区联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1.对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行社,市区联动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2.鼓励文化企业争先晋优,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特色)文化企业的,市区联动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成长型文化企业、“文化+互联网”创新型企业等的,市区联动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五)主辅分离

23.推进企业加快主辅分离,对分离后新设立、正常经营且有一定税收贡献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4.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其纳入规(限)上统计年度起,处于该行业合理毛利率区间,且入库税收年增长10%以上的,三年内每年给予区财政贡献留存部分70%的奖励。

(六)其他类

25.服务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提升改造的,经相关部门备案,对投资100万元以上(仅指设备及信息化投入)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经审计,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6.夜间经济特色街区奖励。对入选市级夜间经济特色街区的,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提升改造项目,项目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给予3%的一次性奖励,市区联动分别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

27.鼓励服务业企业节能降耗。对项目立项总投资在30万元及以上的节能项目,达到预期节能效果并经评估验收的,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8.鼓励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对各招商主体和街道(园区)推荐新设为股份公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对实施一般规范性股改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其中10万元奖励给企业经营团队;规下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29.对主导制订(排序第一位的起草单位)地方、行业(团体)、国家、国际标准(规范)的服务业企业(机构),经相关部门认定,市区联动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国际认证认可(标准化试点)的服务业企业(机构),市区联动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

30.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1.对其他符合服务业产业导向的企业,可参照相应奖励类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附则

1.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资金预算管理。楼宇经济类项目,根据企业的财政贡献归属,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街道企业的投资类奖励项目、财政贡献项目由区财政承担50%,街道财政承担50%。除投资类、市区联动类、小升规、主辅分离、股改类奖励外,所有企业享受的奖励金额不能超过当年度对区财政贡献。

2.本政策涉及需各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由发展改革局汇总形成资金安排方案,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管委会批准后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拨付。

3.本政策与我区原有扶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同一事项可享受区多项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不重复享受。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凡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在项目引进时,需先经项目联审会议及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各园区、街道企业由各相应主体进行项目审核,如有需要提交区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对于重大服务业项目的扶持政策,需提交区管委会按“一事一议”研究审定。

4.对于已获得市级资金扶持且需要区级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市级相关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我区已有相同或相似扶持政策的,视同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待市级政策奖励到位后再行兑现区级部分,如若市级因政策调整、失效等原因不再执行的,该市区联动政策将自动失效。

5.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7号),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6.对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内及申报期内出现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环境保护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严重税务违法事件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或处罚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及以上或经市级及以上官方主流媒体曝光)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政策。不按期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给予奖励。

7.本政策是对原《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嘉开管〔2020〕24号)文件的修订与完善,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由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政策中涉及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继续执行至兑现完毕。原《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新区亮化工程补助操作细则(试行)》(嘉开管〔2018〕63号)因试行期满,即日起废止。


有关名词解释

1.总部经济是指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2家;年度税收不少于500万元;实缴资本30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

2.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与采购中心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由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我区内注册成立的,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销售、结算、采购等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3.楼宇是指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纳入市或区楼宇库的商务楼宇、综合体楼宇、专业市场楼宇等。享受本政策中购房与租房奖励的企业须承诺在我区设立10年及以上,区内流动企业不享受租房奖励。

4.旅游饭店是指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评定的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品质饭店等。

5.投资类奖励计算中不包括土地款和出售部分,并以审计投资额为准。项目的投入时间跨度(指投资内容首、尾两张发票时间跨度)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且投入为连续性,最后一张发票距离资金申报日期不超过两年;原则上发票需在备案(核准)日之后开具。

6.财政贡献额主要包括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预提所得税除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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