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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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浙政发〔2017〕40号)要求,引导和推动我区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挂牌)步伐,根据《嘉兴市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新政二十条》(嘉政发〔2017〕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奖励对象 在我区设立的独立法人,且税收收入纳入我区财政体制的企业。 二、奖励类别 在包括中国证监会现设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境外资本市场、其他未来可能出台的板块,进行上市(挂牌)及相关资本运作等。 三、奖励政策 (一)降低企业股改成本 1.对拟在境内外上市(境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含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等主要交易所)而进行股改的企业(已与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挂牌上市服务协议或合同),在完成股改并纳入市、区两级上市企业后备库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给予市区联动200万元奖励。 2.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而进行股改的企业(已与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挂牌上市服务协议或合同),在完成股改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市区联动100万元奖励。 3.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股改审计调账增加以前年度的利润或因股权、产权等调整而形成的区级地方贡献增量部分,在企业完成工商登记股份制变更后全额补助给企业。上述调整包括以下情况: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产生的相应支出费用;同一控制人项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相应支出费用;对申请境外上市不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现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以股份制形式设立的企业,在其上市过程中如发生上述业务,经认定后参照执行。 (二)鼓励企业境内上市(含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1.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报浙江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经验收通过后,给予市区联动200万元奖励。 2.企业上市申请报证监会并获受理后,或拟科创板上市企业的上市申请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获受理并审核通过后,给予市区联动200万元奖励。 3.企业上市申请获得发审委通过并核准发行后,或拟科创板上市企业报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并获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后,给予市区联动400万元奖励。 4.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经营团队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5.上市公司首发融资且70%以上投资于我区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市区联动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 6.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按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区内的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市区联动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1.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给予市区联动400万元奖励。 2.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对经营团队给予市区联动200万元奖励。 3.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区内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市区联动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四)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 1.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市区联动50万元奖励。 2.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完成定向增发、融资、做市交易或其他形式资本运作的,按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区的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市区联动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引进上市(挂牌)公司 1.对于区外已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地以及主业迁至我区的,按照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当年净利润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1亿元、1亿元(含)以上分三档给予市区联动4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奖励。 2.对于区外已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地以及主业迁至我区的,给予市区联动5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1.借壳或买壳上市并将上市主体注册、纳税地迁至我区的,且经认定对我区产业结构布局或招商引资有重大推进作用的,一次性给予市区联动800万元奖励。 2.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境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境内并购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查要点》判断,境外并购由券商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后,分别按照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和7‰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市区联动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其他相关补助 1.上市企业个人限售股在我区完成减持的,给予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80%的奖励。 2.对完成股改的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战略投资,并将资金投入我区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市区联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附则 1.本政策所鼓励和扶持的股改仅指以上市(挂牌)为目的而进行的股改,一般规范性股改鼓励扶持具体见区工业和服务业相关产业政策。 2.本政策中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设立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予以列支,申报程序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方式执行。涉及街道企业各类奖励补助项目,由区财政承担50%,街道财政承担50%;涉及嘉兴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各类奖励补助项目,由科技孵化发展资金予以列支。奖励资金补助至企业,企业可根据股改、上市(挂牌)的贡献情况奖励到企业的团队和个人。 3.上市(挂牌)企业总部迁至辖区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和补助予以清算收回。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政策调整后为准。 4.对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区的项目,须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成功转板,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新设立的上市板块按照同类上市板块的补助政策执行。 5.对全区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拟赴境外上市企业(与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挂牌上市服务协议或合同)在改制过程中,涉及以前所上项目未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要主动对接,以不影响企业上市(挂牌)为原则,依法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具体经办人员实行容错免责。 6.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的扶持政策提交区管委会按“一事一议”研究审定。 7.本政策是对嘉开管〔2017〕92号文件的修改完善,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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