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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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管委会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全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事件极其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级标准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发生在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管委会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处置全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各社居委负责处置本辖区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和为主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社居委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符合实际,突出效能。充分发挥开发区的行政管理体制优势,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应急处置资源等信息系统,建立切实有效的防范体系、指挥体系、保障体系。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l.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具体包括: (1)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管委会应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管委会制定并公布实施 (2)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少数几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管委会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3)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管委会有关部门印发,报管委会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社区以下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开发区社区及其基层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社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管委会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管委会备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 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管委会主任领导下,通过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管委会副主任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管委会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当事件超出开发区控制范围时,提请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任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2.3 工作机构 根据需要,管委会设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总指挥,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工作,指导、协助各社区管理委员会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2.4 社区机构 各社居委是本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本社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管委会各部门、各社居委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管委会组织建立全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各专项应急机构和社居委加强对预测、预警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各部门和各社居委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信息并及时上报。 3.1.2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对于发生一般(Ⅳ级)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社居委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管委会和相应的专项应急机构。对于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对于有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 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各社居委要立即如实向管委会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40分钟,管委会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事件发生后1小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区应急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重要信息,并将管委会领导指示传达给有关社区和部门,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社居委和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社居委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先期处置。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并提请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管委会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其中,需请求市政府协调的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或达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2.4 现场指挥协调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由上级机关领导、事发地社区负责人、有关专家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4)采取措施,组织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2.5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2.6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管委会按规定程序上报请示,并依法由指定媒体公布。 3.2.7扩大应急 开发区管委会对于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省、市政府报告,请求省、市有关方面以及驻地部队的支援,必要时向省、市政府申请进入紧急状态,开发管委会要积极配合和督促落实好上级部门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3.2.8应急结束 现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管委会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管委会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社居委或市有关部门提出,经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工作 事发地社居委、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后果和影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3.3.2 调查与评估 区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社居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管委会做出报告。 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管委会汇报。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社居委负责。需要管委会援助的,由事发地社居委提出请求,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管委会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牵头处置的主管部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负责。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嘉兴地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 应急保障 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应急队伍保障 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消防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公安、消防、医疗救护、民防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要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4.2 财力保障 区级财政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分级负担。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管委会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管委会审批。财政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3 物资保障 区经发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社发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器材、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应急处置工作中救灾物资的调用,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医疗卫生保障 社发局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4.5 治安维护 区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7 通信保障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现场指挥部与区应急指挥中心的通信与信息传递;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要加强管护,制定和落实备用、应急保障措施。 4.8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9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加强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应用,努力适应应急处置的需要。 5.1 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社居委要结合当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各社居委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管委会制定,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有关部门和各社居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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